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环土壤函〔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05-09 15:47浏览次数: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督促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有效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测方案指导,切实提高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各市(区)要督促指导重点监管单位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实施。重点监管单位应于每年 4 月(2 月,按季度监测地下水的)底前确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将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及现场采样工作计划报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 5 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随机抽取不低于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 30%(榆林为 15%)的比例,对自行监测方案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检查,若发现存在问题,应督促重点监管单位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二、加强采样分析测试抽查,切实提高自行监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现场采样工作计划,按照随机抽取不低于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 10%(榆林为 5%)且不得少于 2 家的比例,通过现场旁站等方式对采样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包括:对照自行监测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现场情况的一致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并可在疑似污染区域采集样品用于后续环节的监管。在此基础上,按照不低于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 5%且不得少于 1 家的比例,通过随机抽取不低于 5%且不得少于 1 个的样品,采取平行样品进行实验室内及实验室间比对分析,统一监控样品分析,以及赴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查看的方式,对自行监测的分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统一监控样品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检验检测机构发放,检验检测机构将统一监控样品与自行监测样品同批次进行分析测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统一监控样品测定值与指定值之间的相对误差进行评价,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测试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原则上,统一监控样品合格率应达到 100%。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重点监管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采样分析。
三、加强监测报告审核,切实提升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随机抽取不低于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 20%(榆林为 10%)的比例,对自行监测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企业执行的自行监测方案描述、监测结果及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以及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对检查发现的监测结果明显存疑、质控工作流于形式等严重质量问题,应要求重新开展自行监测。
四、加强质量控制和信息报送
各市(区)要督促指导承担自行监测业务的专业机构按要求制定和实施内部质控计划,严格落实全过程质控措施。建立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质控审核与抽查检查机制,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反馈重点监管单位,夯实责任、督促整改。省厅将加强指导培训,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实地指导与帮扶,定期调度工作进度,抽查工作质量,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各市(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作开展情况,11 月底前完成辖区内重点监管单位本年度自行监测及相关检查抽查工作。12 月 10 日前,将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相关报表及资料(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市级抽查工作资料等)报送省厅。